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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氰化物等19类化学品将被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附第一第二批名录)

时间: 2024-04-18 10:28:58 |   作者: 润滑脂产品

  近日,生态环境部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

  为落实《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在生态环境中的风险状况,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的要求,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与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旁边的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依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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